(2015)象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桂林市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梁懿铭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懿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梁懿铭。本院在执行桂林市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梁懿铭、桂林福胜行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象民初字第1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先勇审判员 李隆清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瑞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