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执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雪槐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张雪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执字第0041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寒,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雪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雪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7600.00元,剩余的债权数额为7600.00元。因被执行人张雪槐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文武审判员 孙文霞审判员 杨俊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传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