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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初字第6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龙生与王仕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生,王仕地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6511号原告王龙生。被告王仕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生与被告王仕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龙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已减半),由原告王龙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相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