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65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龙生与王仕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生,王仕地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6511号原告王龙生。被告王仕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生与被告王仕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龙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龙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已减半),由原告王龙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相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