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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魏长利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桦甸支公司、刘际臣、周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长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桦甸支公司,刘际臣,周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魏长利,男,汉族,司机。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桦甸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被执行人:刘际臣。被执行人:周海波,男,汉族,司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长利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桦甸支公司、刘际臣、周海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魏长利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载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桦甸支公司、刘际臣已经将案件案件执行款给付完毕,对周海波欠款保留债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执行完毕。二、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张 革审判员  张文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利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