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舒民二初字第0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盛玉军、赵刚与张光海、潘安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玉军,赵刚,张光海,潘安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680号原告:盛玉军,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赵刚,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张光海,男,196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潘安鹏,男,195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教师,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盛玉军、赵刚与被告张光海、潘安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盛玉军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光海、潘安鹏在银行存款4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盛玉军、赵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潘安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公司(账户62×××70)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国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新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