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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三明市龙腾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农正鸿发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812号申请执行人三明市龙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新市中路65号209室,组织机构代码:X1133221-1。法定代表人黄冬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云龙,该公司业务主办。被执行人福建农正鸿发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安市贡川镇新发冲村,组织机构代码:78219380-3。法定代表人潘海图,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三明市龙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农正鸿发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以下事项: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尚欠货款51556.6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自2014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2.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由申请执行人代垫的案件受理费54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3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敏审  判  员  池毓煦审  判  员  罗爱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代)  洪昕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