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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02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忠孝与刘增杰、李克明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孝,刘增杰,李克明

案由

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275号原告:李忠孝。委托代理人:崔永利,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增杰。被告:李克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忠孝与被告刘增杰、李克明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孝于2015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孝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900元,减半后由原告李忠孝承担17450元。审 判 长 朱 华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刘玉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镇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