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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09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曹秀英与郭立新、殷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秀英,郭立新,殷小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900-3号原告曹秀英。委托代理人钱锋(受曹秀英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立新,现下落不明。被告殷小兰。委托代理人严海梅(受殷小兰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秀英与被告郭立新、殷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秀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立新、殷小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秀英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5元、保全费197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035元,由曹秀英负担。审 判 长  陆华朝代理审判员  周怡洁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应丽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