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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商初字第006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韩道红与成都市金祺美家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道红,成都市金祺美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商初字第00625-2号原告韩道红。被告成都市金祺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滨江路206-211号。法定代表人黄元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道红与被告成都市金祺美家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7元,减半收取3173.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469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