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崖民初字第4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温和、许修凤等与林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温和,许修凤,张英军,张黎明,林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崖民初字第449-1号原告张温和。原告许修凤。原告张英军。原告张黎明。被告林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温和、许修凤、张英军、张黎明与被告林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吕金序名下、实际为林森所有的鲁K×××××号福田重型仓棚式货车,并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吕金序名下的鲁K×××××号福田重型仓棚式货车;二、查封期限为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止。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慈方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颜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