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1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国根、徐素琼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李国根,徐素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030-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胜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临江路2号省地税局综合楼3楼01-02号。法定表人白瑞,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长春,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国根,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徐素琼,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1845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7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7月3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国根有小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李国根所有的小车一辆。二、在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家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