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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执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久源管业有限公司、泰州市佰家伴纺织有限公司、刘林、丁国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江苏久源管业有限公司,泰州市佰家伴纺织有限公司,刘林,丁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369号申��执行人: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26、27层。法定代表人熊先根,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生,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明,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江苏久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经济开发区陈庄路以南扬州路以西。法定代表人刘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州市佰家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九龙台商工业园区花五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卫华,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林,1967年11月28日。被执行人:丁国荣,男,汉族,1977年10月23日生。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久源管业有限公司、泰州市佰家伴纺织有限公司、刘林、丁国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江苏久源管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966652元、名义货价1000元、逾期利息74913元,并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以租金983252元为基数);二、被告泰州市佰家伴纺织有限公司、刘林、丁国荣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就其实际清偿部分有权向被告江苏久源管业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南京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租赁的设备虽然已保全,但是不宜强制执行,申请人正在与对方正在协商,目前尚无结果,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查询回执为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及其他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法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执行条件成熟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鼓执字第136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齐 海执行员 仇正洋执行员 徐海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濮正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