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唐邦会诉被告夏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邦会,夏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2410号原告唐邦会,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14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太平,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勇,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13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邦会诉被告夏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由原告唐邦会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雷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