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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鹤法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骆世安与劳泽华、冯妍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骆世安,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任坚明,系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劳泽华,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冯妍芳,住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骆世安与被执行人劳泽华、冯妍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龙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劳泽华、冯妍芳欠申请人借款450376.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职能部门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所查封房产亦暂时未能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鹤法执字第59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洽胜代理审判员  李日明代理审判员  吕永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伟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