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殷爱霞与泰兴市康达医药化工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爱霞,泰兴市康达医药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0410号申请执行人殷爱霞。被执行人泰兴市康达医药化工厂。法定代理人严家强,厂长。本院在执行殷爱霞与泰兴市康达医药化工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泰兴市康达医药化工厂于2015年5月26日被本院依法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虹民初字第0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纪平执行员 周贵龙执行员 彭婧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卢月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