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庄永刚与被告程彦兵、乌鲁木齐市西部野马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A,程某某,乌鲁木齐市西部野马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795号原告:庄某A,男,汉族,1974年4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五家渠市。委托代理人:庄某B(庄某A父亲),男,汉族,1945年8月14日出生,五家渠市102团一连退休职工,住五家渠市。被告:程某某,男,汉族,1990年3月2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天水市。被告:乌鲁木齐市西部野马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集镇街44号。法定代表人:何宏达,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路712号天恒基大厦1楼。负责人:桑晓玲,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A与被告程某某、乌鲁木齐市西部野马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A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庄某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A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05元(原告已预交),因本案撤诉处理,减半收取135.53元,与邮寄送达费200元,合计335.53元,由原告庄某A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35.5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庄某A。审判员 刘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