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二初字第004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贾俊成、贾义同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贾俊成,贾义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491-4号原告: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蒙城县。法定代表人:杨春书,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美侠,系公司员工。被告:贾俊成,男,194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贾义同,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贾俊成、贾义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蒙城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晓枫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