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巡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金松林与陶都格日勒、额尔登其其格、巴拉钦道尔吉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巡民初字第70号原告金松林,男,汉族,1958年11月7日出生,牧民,住锡盟阿巴嘎旗洪格尔高勒镇哈日阿图92号。委托代理人张智荃,锡盟“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都格日勒,男,蒙古族,1973年4月10日出生,牧民,现住锡市宝力根苏木萨如拉塔拉嘎查*号。被告额尔登其其格,女,蒙古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牧民,现住锡市宝力根苏木萨如拉塔拉嘎查*号,系被告陶都格日勒妻子。被告巴拉钦道尔吉,男,蒙古族,1962年4月24日出生,牧民,现住锡盟阿巴嘎旗洪格尔高勒镇阿拉坦图古日格嘎查22号。原告金松林诉被告陶都格日勒、额尔登其其格、巴拉钦道尔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伊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松林及委托代理人张智荃、被告陶都格日勒、额尔登其其格、巴拉钦道尔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14日,被告陶都格日勒夫妇以家中买羊缺钱为由,经被告巴拉钦道尔吉介绍和担保从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约定利息为0.025元。2013年9月14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偿还欠款,被告以向银行贷款等为由推脱之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支付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陶都格日勒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认可,现无力偿还,可分期付款。被告额尔登其其格辩解理由与被告陶都格日勒一致。被告巴拉钦道尔吉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陶都格日勒夫妇与我是亲属关系,当时急需用钱,经我介绍从原告处借款,后我与原告多次找他们夫妇,总以各种理由推脱或躲避,现原告起诉到法院,我无异议,希望被告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4日,被告陶都格日勒夫妇以家中买羊缺钱为由,经被告巴拉钦道尔吉介绍并担保从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约定利息为0.025元,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或避而不见,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清楚,卷内有借据为凭,且双方对此事实均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巴拉钦道尔吉作为担保人,对原、被告之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担保法》第十九条、《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陶都格日勒、额尔登其其格自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金松林借款50000.00元,利息43750.00元(自2012年11月14日至2015年10月14日止),共计93750.00元。被告巴拉钦道尔吉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被告陶都格日勒、额尔登其其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伊 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沙其如拉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用)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