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穴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曹武安、曹春盛等与曹建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武安,曹春盛,曹玉明,曹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曹武安,务工。申请执行人:曹春盛,务工。申请执行人:曹玉明,务工。被执行人:曹建福,务工。申请执行人曹武安、曹春盛、曹玉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建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31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曹武安、曹春盛、曹玉明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曹建福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3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喻政胜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明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