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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380号原告:孙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吕秋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