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海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海民初字第741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苏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起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熊传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 祥书 记 员 陆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