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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海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海民初字第741号原告张某,居民。被告苏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起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熊传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 祥书 记 员 陆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