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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唐红、汪森林与上海杰坤金属制品厂、姚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红,汪森林,上海杰坤金属制品厂,姚大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商)初字第1751号原告唐红,女,197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原告汪森林,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上列两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诸雪芳,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杰坤金属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被告姚大庆,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太仓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红、汪森林诉被告上海杰坤金属制品厂、姚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红、汪森林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4,920元,由两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志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