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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丁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丁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住所地,钦州市向阳路*号。负责人郑志海,行长。委托代理人丁智勇,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郑英瑜,该行员工。被执行人丁海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丁海云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3)钦南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丁海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海云已履行了部分偿还义务,对尚未履行义务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无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善权审 判 员  郑宪尚代理审判员  陈威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仁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