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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宁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007号原告:宁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10月13日,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24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原告宁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登记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元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金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