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宁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007号原告:宁某某,女,汉族,生于1990年10月13日,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被告:王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24日,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原告宁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登记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元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金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