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四初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书卿与周庆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四初字第179号原告:王书卿,男,汉族,41岁,住河南省嵩县。被告:周庆明,男,汉族,43岁,住河南省嵩县。原告王书卿诉被告周庆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书卿于2015年9月2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书卿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书卿承担审判员 张纯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