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5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与陈健祯、林美玲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536-1号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南靖县。法定代表人张金辉,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柳霞,女,南靖县计生局法制股长,住南靖县。被执行人陈健祯,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医师,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林美玲,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健祯、林美玲计生行政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靖人口征决字(2014)第10016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该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多次采取查控措施,且对被执行人陈健祯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因被执行人目前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尚有社会抚养费人民币137427元至今未能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南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靖执字第53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棣华审判员 林振辉审判员 徐国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丹丹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