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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恢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波、张劲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波,张劲松,边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恢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金晶大道***号。被执行人李波。被执行人张劲松。被执行人边亮,桓台县索镇赵家小区5号楼3单元4楼西户。本院执行的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波、张劲松、边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8)张民初字第181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