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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字第029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韩雷与宋兴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雷,宋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02915号申请执行人韩雷。被告宋兴军。申请执行人韩雷与被执行人宋兴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010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雷与被执行人宋兴军和解,且被执行人宋兴军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海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宋兴军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周春扬执行员  赵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掌云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