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饶信州春华医院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信州春华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保字第00068号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法定代表人:刘宝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上饶信州春华医院,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三江南大道89号。法定代表人:王宜春。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上饶信州春华医院欠江西九州通药业有限公司欠款810913.64元,江西九州通药业有限公司将该笔欠款转让给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而该笔欠款至今未还,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饶信州春华医院10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财产。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其所有的坐落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中药产业科研楼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上饶信州春华医院10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同价值的财产;二、查封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中药产业科研楼。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