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民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王家大、宁海县蓝极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宁海县蓝极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何兴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大,宁海县蓝极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何兴炉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873号原告:王家大,农民。委托代理人:应峥峰。被告:宁海县蓝极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亚绒。被告:何兴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家大与被告宁海县蓝极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何兴炉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家大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王家大负担。审 判 长 葛丹芳代理审判员 严慧慧人民陪审员 仇毓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