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清流县赖坊乡官坊村民委员会与陈华文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清流县赖坊乡官坊村民委员会,陈华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保字第37号申请人清流县赖坊乡官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上官建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陈华文,男,汉族,1966年6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城关,公民身份号码3504231966********。申请人清流县赖坊乡官坊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陈华文林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华文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上官新庆所有的、价值84万元的日立牌ZX200型液压挖掘机一台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华文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3,320元(含财产保全费3,32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罗应鹏审判员 赖伟华审判员 巫金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