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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6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市南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市南办事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680号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明波,董事长。被告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先洪,董事长。被告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市南办事处。负责人刘子蒙。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道格拉斯洋酒有限公司市南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45元,减半收取4322.5元,由原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卫杰代理审判员  辛双武代理审判员  赵方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