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吕剑锋与张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1135号原告:吕剑锋。委托代理人:张晓。被告:张国强。原告吕剑锋与被告张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张国强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代理费3万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1月1日,张国强向吕剑锋借款100万元,约定于2013年9月30日归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借款至今,张国强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国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吕剑锋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被告张国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