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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山执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洪高与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239号申请执行人李洪高,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燕厦乡成龙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4********。被执行人王伟,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古塔社区富民小区**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洪高与被执行人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山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山执字第0023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阚自力审判员  邓胜明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徐飞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