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磨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2015)石民磨初字42号原告王道龙与被告湖南中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龙,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磨初字第42号原告王道龙,男,1955年5月1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雁池乡珠宝街村1组12003号,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5505195015。被告湖南中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门县雁池乡珠宝街村十二组。法定代表人徐建钧,男,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易继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道龙与被告湖南中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对被告湖南中瀚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湖南佳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道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门县雁池乡珠宝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钟吉云代理审判员 陈 林人民陪审员 覃事钊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任 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