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宝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支公司、通化海通物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支公司,通化海通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王宝虹,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住所地临江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支公司,地址通化市。被执行人通化海通物资有限公司,地址白山市。王宝虹申请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支公司、通化海通物资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宝虹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秦丽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