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执字第005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曹良军、李梅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曹良军,李梅英,邳州市华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58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法定代表人葛权,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崔永华,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曹良军。被执行人李梅英。被执行人邳州市华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青年东路64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好,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良军、李梅英、邳州市华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邳商初字第0074号民事调解书:一、曹良军、李梅英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息合计87243.84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4月16日);曹良军、李梅英于2014年4月28日之前偿还拖欠金额2255元;余款按原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如曹良军、李梅英未按上述期限按时还款,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可就所欠余款一并申请执行。二、邳州市华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的清偿负连带责任。三、律师费用3800元由曹良军、李梅英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8元由曹良军、李梅英负担。因被执行人曹良军、李梅英、邳州市华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金融机构查询,已经扣划曹良军、李梅英银行存款64507.43元,剩余部分尚未执行到位;通过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58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盖克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吕倩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