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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亚华与被执行人李秀英、王占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华,李秀英,王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刘亚华,女,1963年7月1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宁江区被执行人李秀英,女,1958年12月17日生,汉族,工人,现住长春市被执行人王占清,男,1957年4月4日生,个体,现住长春市申请执行人刘亚华与被执行人李秀英、王占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秀英、王占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亚华房屋租金14500元并自2002年5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63元,由二被告承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人下落不明,现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玉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