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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9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三妮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平舆支行共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妮,中国建设银行平舆支行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906号原告张三妮,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平舆支行,地址:平舆县挚地大道北。原告张三妮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平舆支行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三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平舆支行(以下简称平舆建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三妮诉称,原告张三妮的丈夫陈红举生前系平舆县地税局工作人员,每月工资3014.17元,都是在被告处领取。2014年3月10日陈红举因病去世,其生前在被告处还有一个月的工资3014.17元未领取,工资卡的卡号为6227002576010651297。因该工资卡由陈红举生前持有,至今无法找到,但原告知道存款密码,但多次找被告支付此款,均遭拒绝。故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陈红举生前一个月的工资3014.1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平舆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三妮与陈红举系夫妻关系,陈红举生前系被告平舆县地税局工作人员,其生前工资在被告平舆建行处发放。陈红举于2014年3月10日因病去世,其2014年3月份的工资3013.7元在其工资卡里至今没有领取。上述事实,有原告户口本、结婚证、陈红举病故登记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平舆县地税局工资证明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陈红举生前系被告平舆县地税局工作人员,其生前工资在被告平舆建行处发放。本案争议的3013.7元为原告丈夫生前的工资,系夫妻共同财产。现陈红举已经死亡,原告张三妮作为共同共有人有权主张被告平舆建行支付其丈夫陈红举的工资款3013.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中国建设银行平舆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三妮3013.7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平舆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庆功审判员  张爱华审判员  蔡清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梦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