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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2424号原告:李某,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莘县伊园新村25号楼。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在家人的调解下和好。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子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井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