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加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梁锋申请沈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锋,吴红卫,贾淑梅,沈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加执字第186号(2014)加执字第50号(2014)加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梁锋,男性,1967年3月28日出生。申请人吴红卫。申请人贾淑梅。被执行人沈光。证件号码×××。申请执行人梁锋等与被执行人沈光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加商初字第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沈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锋等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光在工商银行大兴安岭分行账号为×××内的存款14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兴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宝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