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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23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刘海生与庄小华、庄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生,庄小华,庄锦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382号原告刘海生,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林福民,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小华,女,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庄锦山,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海生与被告庄小华、庄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0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海生以其已与被告庄小华、庄锦山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生负担。审判员  陈蕃诗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梅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