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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2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大连环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环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238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环宙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路24-1号1-5。法定代表人:张文儒,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C区2栋3号。法定代表人:李双仁,董事长。本院(2013)开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本金230,000元、诉讼费2,375元及执行费3,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开执字第238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力执行员 席    旸执行员 孙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