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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1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周辉联与周晟、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辉联,周晟,吴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10528号原告:周辉联,男,195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周晟,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吴丹,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联辉与被告周晟、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辉联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辉联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涂子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媛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