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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25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丽静与王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570-1号原告:杨丽静,女,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鹏生,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静与被告王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丽静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鹏生的工资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杨丽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鹏生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长韩承安审 判 员  彭济尧人民陪审员  郑树淼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法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