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尚万友与张明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万友,张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法执裁字第0158号申请执行人尚万友,农民。被执行人张明山,农民。申请执行人尚万友与被执行人张明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尚万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6月4日依法受理。关于尚万友与张明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明山偿还申请执行人尚万友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尚万友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银行账户又无存款,致使本案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保康城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国刚审判员 宋进奎审判员 胡俊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戴泰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