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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有利与傅艺培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有利,傅艺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5)安执字第1588号申请执行人陈有利,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告傅艺培,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有利与被执行人傅艺培债权纠纷的(2014)安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傅艺培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中,我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具有执行价值的财产线索,且我院已将被执行人傅艺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陈有利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