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395号原告:代某某,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被告:赵某某,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代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判员 吕世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成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