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法执二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昌东与周提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昌东,周提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法执二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李昌东,居民。被执行人周提禄,居民。申请执行人李昌东与被申请执行人周提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提禄所欠申请执行人款47,800.00元,已执行11,225.00元,尚欠36,575.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5)邹商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 军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乃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