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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1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海波与刘麒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波,刘麒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1045号原告王海波,女,1972年2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被告刘麒麟,男,1978年6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波诉被告刘麒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王海波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王海波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海波自动撤回诉讼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乔燕 来自